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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案入选!省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公布

文章发布日期:2024-02-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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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复议等主要纠纷类型,涉及价格监督、拆迁补偿、交通运输、土地登记、民政、海关、旅游等领域,其中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两个案例入选。

  案例1

  徐某诉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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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揽乘客并议价车费60元但尚未收取,准备驾驶涉案车辆时被公安执勤干警发现,并移交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交通局)处理。

  花都区交通局经调查后认定徐某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

  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徐某仍不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期间,花都区副区长、花都区交通局局长分别作为花都区政府、花都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发表综合意见,多次阐明违法“拉客”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

  为推动本案调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认为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该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以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花都区交通局经集体研究及征求复议机关花都区政府意见后决定采纳法院建议,综合徐某违法行为情节、认罚态度以及缴纳能力等因素同意将罚款数额调低至5000元。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确认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笔录,徐某当场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要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本案得以协调化解依靠多方合力,双被告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应诉机关更加注重实质解决纠纷,而且负责人掌握案件症结所在后推动案件协调化解的效率更高。

  法院创新运用判前调解建议书,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体恤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例2

  某旅行社诉广州市荔湾区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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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郑某将与其同行的三人(王某、伍某、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团费通过微信发送至何某,由何某代为向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

  某旅行社与何某签订旅游合同,并为该四名旅游者参加旅游保险。

  因黎某在旅途中意外身亡,黎某亲属向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荔湾区旅游局)投诉。荔湾区旅游局经调查,认定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某旅行社已按要求加以改正。

  之后荔湾区旅游局仍就该违法行为向某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

  某旅行社不服于2022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多次向某旅行社解答事实根据、法律适用以及类案处理,回应质疑,同时认可某旅行社在本次事故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态度,缓解其对处罚决定的抵触心态,有助于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庭审后,法院认为四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荔湾区旅游局仅以代签书面合同没有书面授权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建议荔湾区旅游局综合考量处理结果。

  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主动联系,听取并反馈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新冠疫情影响方面的意见,推动落实集体讨论,主动撤销处罚决定,之后某旅行社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应诉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人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本案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座谈沟通、面对面调解“三步法”,强化府院联动,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以诚恳态度缓和对立情绪,庭审后主动听取采纳法院协调意见,积极启动纠错机制,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彰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功能。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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