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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2018-04-03 21:5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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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合理配置全市法律援助律师资源,满足日益扩大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部令第124号)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我局对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案件指派等重新进行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  工作内容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窗口咨询值班。

(二)申请条件

1、本年度已在广州市注册,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2、连续执业年限为1年以上;

3、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承办过下列任一类型案件3件以上:刑事、物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等;

5、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窗口值班安排和案件指派。

(三)申请材料

1、《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案件判决书复印件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承办法援案件证明。

市法律援助处2012年度招募的专业律师团法律援助律师仍须重新填报申请表,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如需增报案件类型,需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二、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工作内容

接办节假日期间法律援助机构轮派的刑事案件。

(二)申请条件

1、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及所里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2、有5名以上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

(三)申请材料

《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申请表》(附件2)原件1份。

三、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申报、招募程序

(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可采用上门提交或邮寄、速递等方式,向市或区(县级市)任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不限时间。为便于今后对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归属管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只能向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援助律师可选择3个以上执业区域意向。

(二)各法律援助机构分别建立本单位的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资源库。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当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及时纳入资源库管理,并于每月25号之前上报市法律援助处(附件3、附件4)。审核不予通过的,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将材料退回申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三)市法律援助处于每月30日前对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资源库进行一次更新,并在广州司法网、广州市法律援助网、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

(四)市法律援助处每季度向市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及市律师协会核实一次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方面的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受到执业处罚、处分,不再符合法律援助律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从法律援助律师库中予以删除。

(五)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可参照法律援助律师招募办法,将本区办案经验丰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纳入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六)市法律援助处在全市各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中挑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间5年以上、办理上述任一类型案件10件以上、办案社会效果好的法律援助律师,按案件类别组成8个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律师团队成员优先承办指派案件,参与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的研讨。

四、  法律援助律师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各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安排本机构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的律师承办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在本机构资源库的法律援助律师不足时,可指派有意向在本区执业的非本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足以完成本区法律援助工作时,可向市法律援助处申请,由市法律援助处在全市法律援助律师中调剂安排。

(四)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由归属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均须接受市法律援助处统一管理和调配。

五、  案件指派

(一)日常案件的指派

1、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本机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轮派,或根据案件的需要指定合适的承办律师。

2、因特殊原因需要将案件指派给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以外的社会律师承办的,必须经过法律援助机构领导的书面同意,审批件附卷存档备查。

3、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案件指派进行登记,填报登记表(附件5),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法律援助处进行汇总,数据截止到每年的11月30日。

4、停止指派的情形:

(1)承办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移交律师管理部门处理,并停止指派。

(2)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投诉,应及时登记和处理。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止指派。

(3)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案件归档结案时,根据案卷的质量以及案件跟踪的情况,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如存在办案敷衍、对受援人态度恶劣等行为,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登记在案,并停止指派。

(4)法律援助律师受到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停止指派。

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处。

(二)节假日刑事案件的指派

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选派律师接办节假日期间指派的刑事案件。未按要求安排律师节假日接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登记,并可停止该所的案件指派。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处。

六、业务培训

市法律援助处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全市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机构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培训,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座谈会。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座谈会的出勤情况需上报市法律援助处。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培训和座谈会的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停止指派。

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的首轮招募工作在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2014年3月1日起,各法律援助机构启用新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资源库。

 

附件:1.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表;

2.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3.区(县级市)法律援助律师汇总表;

4.区(县级市)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汇总表;

5.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登记表;

6.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地址、电话一览表。

 

 

 

广州市司法局

2013年11月27日

    (联系人:梁燕薇,电话:83562985,传真:8356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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