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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2242号建议答复的函
黄楚容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意见建议》(第20232242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会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您沟通协商,2月27日,我局邀请您、市委编办和会办单位进行了座谈交流,针对您的建议展开深入坦诚的沟通。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市司法局以及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等法律援助机构均为参公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等3家区司法局明确由内设机构承担法律援助职责;花都区、南沙区等2家区司法局明确在内设机构加挂法律援助机构牌子;黄埔区司法局明确区法律援助处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合署办公。
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 《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采取多项措施,通过不同途径着力推动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统一等问题。一是市司法局积极向上级部门和市委编办反映,由司法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法律援助职能或加挂法律援助机构牌子、合署办公等方式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情形下,机构履职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二是在2022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援助法》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了重点汇报,争取通过立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推进各区司法局优化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三是在2023年2月2日,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向各区委依法治区办下发通知,明确各区要推动优化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保障工作。下一步,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将继续积极请示上级部门,密切配合两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优化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更加合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更加有效。
二、关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的建议
《法律援助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积极落实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的相关举措。一是做好与法律援助人员的沟通对接。办案部门在《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传票》等文书上明确载明办案人员及其办公电话,方便法律援助人员能够与经办人沟通联系。二是及时将办案进展情况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市法院推动构建全流程线上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法律援助人员可通过“广州微法院”等线上平台及时了解办案情况;市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将案件办理进展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市公安局在市第一、第三看守所设前置接待岗,专人专岗负责在办公时间接待律师等外来人员咨询,方便律师了解最新办案情况。三是及时提供相关诉讼文书。市法院通过加强“广州微法院”等线上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律师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便捷取得诉讼文书;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时提供复印诉讼文书等材料,方便法律援助人员案件办结归档。四是依法听取法律援助人员意见。市检察院对于法律援助人员要求面见检察官的,全部当面听取意见,认真审查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书面意见,并在审查报告中摘录律师意见、对采纳情况进行论证分析。五是为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提供便利。市、区两级法院为值班律师提供阅卷、停车等工作便利,并设置律师休息室、更衣室、保管柜等,满足法律援助人员现场参与诉讼的需求;市检察院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开通绿色通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会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的问题,及时反馈法律援助人员相关需求,切实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