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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胡邺兴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0-01-02 16:53
来源: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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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胡邺兴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胡邺兴,执业证号:14401200911922239。经查,胡邺兴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胡邺兴律师警告行政处罚,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文号:穗律罚[2019]10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191231

  附法律条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第六十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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